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rjian2022-0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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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反映的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而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

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收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

契约型基金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基金形式繁多,但根据共同基金的法律地位进行分类,可分为契约型与公司型。契约型是基于一定的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它由委托者、受益者和受托者三方构成。委托者是基金投资的设定人,即设定、组织各种基金的类型、发行受益证券,把所筹资金交由受托者管理,同时对所筹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受益者即受益证券的持有人,是普通投资者,其购入受益证券,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契约的当事人之一,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其他有关的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

拓展资料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相比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由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实际上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为使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更具灵活性,许多国家都允许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契约型基金背景下,探讨投资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权首先要界定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委托法律关系。虽然两种法律关系下,我国法律都赋予投资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任意解除权,但相关法理基础、行权条件和法律后果却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观点以《信托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为由,主张契约型私募基金中投资人与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尤永桦律师,他们是国内这方面做的比较专业的,这类问题处理比较多,很多投资人都委托他们,你可以问问。

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1.首先说一下他们的概念

⑴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例如银行)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

⑵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2.其次是他们几个主要的的不同点

⑴法律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⑵法人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⑶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⑷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⑸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⑹基金运营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3.最后用几张图详细的展示一下:

排排网: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做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

图3: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对比常见的资管计划,相对于信托来说契约型私募的投资人数占有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相对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亦存在三个明显劣势,首先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做股权登记;其次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直接放贷款;最后由于相关资格并未放开,无法做ABS管理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主体;

●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

● 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二、契约型私募设立发行流程

(1)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流程

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图4: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协议(如设托管)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备案完毕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开始产品运作。

(2)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设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托管人的选择或相关工作,以保证后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图5: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3

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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